现就《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地方性法规行政检查裁量基准》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的要求,到 2023年底前,全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确保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更加清晰。
二、出台依据
(一)《钦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
(二)《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文件
三、出台目的
为细化量化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执法尺度,有效、规范、合理执法,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进一步为全面建设新时代壮美广西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四、主要内容
本《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共两条,明确了城乡建设和管理中不文明行为、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检查范围、方式、频次以及权限。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方式:0777-2828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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