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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地方性法规行政检查裁量基准》的通知 钦环保规〔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11-27 22:25

各派出机构,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地方性法规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1127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地方性法规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序号

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事项范围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检查权限

1

对城乡建设和管理中不文明行为的监督检查

《钦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第十三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和管理中不文明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及时制止和查处破坏市容环境,损坏公共设施、毁损绿地、污染水体空气、施工超标噪声等违法行为。

对辖区内存在对城乡建设和管理不文明行为的单位(个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不定期检查

市级、县级

2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活动的监督检查

《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监督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处理等。

对辖区内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活动的单位(个人)等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不定期检查

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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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