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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活动的监督检查 |
《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监督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处理等。 |
对辖区内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活动的单位(个人)等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不定期检查 |
市级、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