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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钦环责改〔2025〕3号

发布日期: 2025-01-15 16:20

当事人名称:广西埃索凯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钢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69535228X7

地址:钦州市钦北区皇马工业区四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局环境执法人员于 2024年12月27日对广西埃索凯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索凯循环科技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勘察),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4年7月在饲料级一水硫酸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制液车间3楼新建一条制碘生产线,建成的主要设备有:PP反应罐、PPH储罐、PP抽滤管、PP立式真空罐、尾液桶输送泵、水环真空泵、反应桶搅拌机、调酸桶输送泵、调酸桶过滤机、调酸桶搅拌机、储池输送泵、储池液下泵等。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4年12月27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埃索凯循环科技公司会议室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埃索凯循环科技公司制液车间新增一条制碘生产线,现场未能提供该生产线相关环保手续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月8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埃索凯循环科技公司生产部负责人黄文宝、1月9日对埃索凯循环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钢墙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证明:埃索凯新材料公司在饲料级一水硫酸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制液车间3楼新增一条制碘生产线,建成的设备及投资情况,且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影像证据:2024年12月27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埃索凯循环科技公司厂区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3张。

证明:埃索凯循环科技公司制液车间3楼新增一条制碘生产线

(四)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8日,提供单位:广西埃索凯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适格行政相对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信息。

2.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8日,提供单位:广西埃索凯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企业具有相关排污许可手续。

3.环评批复复印件3份、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3份、验收批复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8日,提供单位:广西埃索凯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埃索凯循环科技公司饲料级一水硫酸锌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建设情况,未能提供新增制碘生产线的相关环保手续

4.制碘生产线建设投资清单1份、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2份、采购合同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8日,提供单位:广西埃索凯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埃索凯循环科技公司花费约九万元购买制碘生产线的设备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8日,提供单位:广西埃索凯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埃索凯循环科技公司具有危险废物经营管理资质。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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