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钦州市车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文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3MAA7M33H89
地址:钦州市钦北区北环路北面、丰裕路东面钦州湾花鸟市场KLMN铺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2月5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调阅钦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监管平台你公司2023年1月以来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报告,并于2025年1月3日、1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共有约1200条车辆检测数据中OBD检查发动机控制单元码CALID出现雷同的情况;约570余份检测报告OBD检查中出现“同车异码”,即同一车牌号不同时间进行检测并出具的检测报告中OBD发动机控制单元码CALID不同的情况,其中306份检测报告中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均为“网红码”(各地发现的OBD作弊码),涉及车辆213辆;现场抽查部分车辆检测视频,发现2024年10月29日检测的车牌号为桂N1C102的车辆存在冒黑烟且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情况。你公司在检测操作过程存在未严格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的规范要求开展机动车检测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钦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监管平台数据:2023年以来,你公司共有306份机动车检测报告中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同时存在“同车异码”和“网红码”问题,经你公司核对无误后,形成“同车异码”报告清单1份。
证明: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1月3日、1月6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先后两次在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2份、现场照片证据10张、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证明:1.2025年1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2023年以来共有306份车辆检测报告中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同时存在“同车异码”和“网红码”问题,涉及车辆213台。2.2025年1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召回车牌号为桂NS5296、桂NRL822进行重新检测,其中车牌号为桂NS5296的车辆检测结果显示OBD发动机控制单元CALDD码为10269922,检测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OBD检查;车牌号为桂NRL822的车辆检测结果显示OBD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为10190294,检测结果合格。
(三)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月3日、1月6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制作的关于莫文华、杨殿康、韦三明等3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共3份。
证明:你公司2023年以来共有306份车辆检测报告中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同时存在“同车异码”和“网红码”问题,可能是安装作弊器导致的,涉及的环保检测费用共24500元。召回车牌号为桂NRL822的车辆使用人供述未对车辆进行过改装或大修,也未在其使用的车辆上安装或委托他人安装作弊器。
(四)相关台账证据:《检测车辆“同车异码”报告清单》1份。提供单位:钦州市车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2023年以来共有306份车辆检测报告中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同时存在“同车异码”和“网红码”问题,涉及的环保检测费用共24500元。
(五)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3日,提供单位:钦州市车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具有主体资格。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3日,提供单位:钦州市车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可以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3.同时存在“同车异码”和“网红码”问题的机动车检测报告306份,提供单位:钦州市车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2023年以来共有306份车辆检测报告中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同时存在“同车异码”和“网红码”问题。
4.现场召回重新检测的车牌号为桂NS5296、桂NRL822的车辆现场出具的检测报告。提取时间:2025年1月6日,提供单位:钦州市车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证明:证明车牌号为桂NS5296的车辆检测结果显示OBD发动机控制单元CALDD码为10269922,检测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OBD检查;车牌号为桂NRL822的车辆检测结果显示OBD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为10190294,检测结果合格。
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4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检测报告中包括OBD检测数据在内的质量审核,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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