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钦南区漓源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348504656N
地址: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金窝工业园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2024年钦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专项监督抽测及油箱油品质量抽查工作要求,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 2024年12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查,并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广西新桂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机械排放尾气进行监测,发现其中1辆由你公司购买并使用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机械VIN码(出厂编码):010308E7069)排放尾气林格曼黑度为1.5,光吸收系数3.24m-1,分别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表1排气烟度限值Ⅱ类标准(林格曼黑度限值:1,光吸收系数限值:1.00m-1)的50%及224%,存在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2月18日,行政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使用情况进行了核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4年12月11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钦州市钦南区漓源饲料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机械出厂编号/VIN码/PIN码:01308E7096,生产日期:2017年)为钦州市钦南区漓源饲料有限公司购买及使用的机械,排放标准执行国2标准,主要用于厂区内饲料产品及原料装卸载。现场委托广西新桂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机械进行现场尾气排气排放检查监测,排放尾气林格曼黑度为1.5,光吸收系数3.24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表1排气烟度限值Ⅱ类标准(林格曼黑度限值:1,光吸收系数限值:1.00m-1)。
(二)影像证据:2024年12月11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在钦州市钦南区漓源饲料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2张。
证明: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广西新桂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机械VIN码(出厂编码):010308E7069)排放尾气进行监测。
(三)监测报告:2024年12月11日,广西新桂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机械VIN码(出厂编码):010308E7069)进行了采样、封样和拍照存证,并于2024年12月11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新桂检(尾气)字〔2024〕第926号)。
证明: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机械VIN码(出厂编码):010308E7069)排放尾气林格曼黑度为1.5,光吸收系数3.24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表1排气烟度限值Ⅱ类标准(林格曼黑度限值:1,光吸收系数限值:1.00m-1),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四)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1日,提供单位:钦州市钦南区漓源饲料有限公司。
证明:企业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2.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1日,提供单位:钦州市钦南区漓源饲料有限公司。
证明:受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办理相关违法问题的资格。
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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