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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生态环境局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钦环责改〔2024〕47号

发布日期: 2024-09-20 18:30

当事人名称广西万福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艳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4MACMMA3A7G

地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大街东侧万福隆物流园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钦州市生态环境环境执法人员2024911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年45万吨的石英原砂项目正在生产。成品仓库内堆放有大量的成品石英砂,成品仓库西面有一条长约60米的废水集水沟,堆放的成品石英砂渗出废水经集水沟排到成品仓外,经厂区地表流到厂区南面的雨水沟,并通过雨水沟外排到厂区东面的海域

钦州市生态环境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委托广西弘远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成品仓收集沟、厂区雨水沟、雨水排口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厂区雨水沟和雨水排口水样氟化物浓度分别17.4mg/L37.1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811日后建设的单位)(其他排污单位10mg/L)限值的74%271%你公司生产废水通过雨水沟排到外环境的行为,与你公司年产45万吨的石英原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中“项目生产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的要求不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4911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大街东侧万福隆物流园内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你公司年产45万吨石英原砂项目已经建成投产,并存在利用雨水沟排放生产废水的行为

(二)影像证据:2024911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大街东侧万福隆物流园内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8

证明:你公司45万吨石英原砂项目正在生产,产生废水通过雨水沟厂外海域排放。

监测报告:2024911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广西弘远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你公司45万吨石英原砂项目排放的废水进行了采样、封样和拍照存证,并于2024914出具了监测报告编号:HY(综合)[2024]686

证明:你公司45万吨石英原砂项目有生产废水产生及排放。

)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820提供单位:广西万福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2.《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45万吨石英原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自贸钦审批环2024611份,提取时间:2024820提供单位:广西万福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应经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钦州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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