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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钦环责改〔2024〕53号

发布日期: 2024-10-09 15:10

当事人名称/姓名广西宁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银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450100MA5PAKJQ1E

地址/住址:南宁市金凯路132号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914日对广西桂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沿海绿色交通综合基地项目验收监测报告表中《监测报告》(编号:宁大环监(综)字〔2024〕第08132号)出具单位是广西宁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报告载明采样日期是2024819-20日,经调阅广西桂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819-20日的视频监控回放,未发现该时段存在监测采样行为;2024919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用作沿海绿色交通综合基地项目验收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914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广西桂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山秉昊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

证明:2024819-20日广西桂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沿海绿色交通综合基地项目实际未开展采样监测。

2.2024919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广西宁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银波、覃爱如、唐艳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

证明:广西宁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并出具《监测报告》(编号:宁大环监(综)字〔2024〕第08132号)。

3.2024920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广西创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庞南柱、张云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广西创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广西宁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沿海绿色交通综合基地项目验收监测报告(编号:宁大环监(综)字〔2024〕第08132号),并用作沿海绿色交通综合基地项目验收监测。

4.广西宁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资质证书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919日,提供单位:广西宁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证明:广西宁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是适格主体,法定代表人信息真实有效。

5.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五十七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法律规定和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钦州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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