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钦南区林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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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林枫
地址:钦州市钦南区建业街钦南区林业局办公大楼三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30日对你公司位于广西钦州那雾山自治区级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内的那丽镇2023年那雾山沿线产业配套项目(A标段)进行现场检查(勘察),发现该项目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已建成8栋旅游民宿、管理用房等主体工程及道路等配套设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四十四、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商业综合体、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建设项目应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一)2024年4月30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8张和视频1个,证明你公司那丽镇2023年那雾山沿线产业配套项目已开工建设。
(二)2024年5月11日,钦南区林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那丽镇 2023年那雾山沿线产业配套项目公示牌》资料1份,《关于那丽镇2023年那雾山沿线产业配套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钦南发改产业〔2024〕33号)资料1份,证明你公司为那丽镇2023年那雾山沿线产业配套项目建设单位。
(三)经查阅生态环境审批部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清单,无那丽镇 2023年那雾山沿线产业配套项目环评审批手续,证明你公司2023年那雾山沿线产业配套项目的环评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
(四)2024年5月11日,钦南区林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具备主体资格。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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