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佰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3MAC09QGQ30
法定代表人:周家锋
地址:钦州市钦北区皇马工业园二区(钦州市德鸿塑料胶制品有限公司厂房)
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塑料颗粒项目和塑料制品项目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已投入运行和排放污染物。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明确,塑料颗粒项目属于“废气综合利用业42-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实行简化管理;塑料制品项目属于“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日用塑料品制造2927”,实行简化管理。经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未发现你公司取得排污许可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4年4月28日、5月7日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3份、现场勘察示意图2份、照片证据6张,2024年4月28日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赖普倡、苏永彬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5月24日你公司提供的2024年1至4月电费通知单,证明你公司塑料颗粒项目和塑料制品项目2024年以来有生产活动。
2. 广西弘远环境监测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HY[水和废水](含大气降水)[2024]289),证明你公司破碎车间有水污染物产生。
3. 2024年4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关于年产5000吨塑料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塑料颗粒项目熔融拉丝工序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并排放有机废气等污染物。
4. 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查询的截图1张,证明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5. 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钦州市佰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是适格主体。
6. 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合法有效。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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