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无障碍
支持IPv6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钦环责改字〔2024〕33号

发布日期: 2024-07-02 14:30

建华建材(广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675026380W

法定代表人:陈兵

地址: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屯周路口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461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广西弘远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锅炉处理设施后烟囱自动监控设备开展比对监测,根据广西弘远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HY(环境空气和废气)[2024]461),你公司锅炉处理设施后烟囱自动监控设备颗粒物比对监测结果不合格。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执法监测结果中,比对监测认为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情形认定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2024617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照片证据,证明你公司当日正常生产。

2.广西弘远环境监测公司提供的《监测报告》(编号HY(环境空气和废气)[2024]461,证明你公司颗粒物比对监测结果不合格。

3.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建华建材(广西)有限公司是适格的主体

4.执法人员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合法有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72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