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钦南区那丽才东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702MA5P1905X6
经营者:罗东
经营者居民身份证:4528XXXXXXXXXXXXX6514
经营者住址:广西浦北县六硍镇民主路9号
经营者联系方式:189XXXXXXXX48
经营场所: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芦获村委埠围岭头龙山岭邓贤有土地
2023年3月1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正在养殖生猪,存栏1800头。1号猪舍外围南侧及2号猪舍西南侧设置有管道直通山坡下方水沟,检查时1号猪舍南侧100米管道出口处未发现排水,但其下方水沟的水呈黑色粘稠状;2号猪舍西南侧管道正在外排灰黑色、浑浊污水流至下方水沟,该水沟向西南方向流淌约300米后汇入大风江。由广西弘远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2号猪舍南面水泥管排放口排出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pH值7.27、化学需氧量3.67×103mg/L、氨氮476mg/L、总磷37.41mg/L、总氮4.96×102mg/L。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标准值的817.5%、495%、368%。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3年3月17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13张,视频5段,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2023年3月17日钦州市钦南区那丽才东养殖场证明有废水排放到外环境。
二、2023年3月20日,广西弘远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HY[水和废水(含大气降水)][2023]206的监测报告1份。证明排入外环境废水污染物浓度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排放标准》(GB 18596-2001)排放标准。该监测报告已于2023年3月22日直接送达宁世仁。
三、2023年3月22日,由钦州市钦南区那丽才东养殖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养殖场的主体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养殖场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养殖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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