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无障碍
支持IPv6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及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

发布日期: 2023-07-05 14:50

根据《中共钦州市委员会办公室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钦办通〔2021〕42号)及环境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我局进一步梳理了本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将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及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开。

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央领导同志及自治区、市党委和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指示批示精神。

(二)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生态环境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三)负责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全市开展督察活动的协调配合。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区)做好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发现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存在突出问题的,依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四)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对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各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六)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八)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统一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监督有关部门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开展生态示范创建,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九)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市核事故应急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按要求参与核事故以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一般核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十)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执法监测、污染防治专项监测和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十二)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组织落实中央、自治区有关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具体措施和行动。

(十三)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四)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请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指导环境监测尤其是疫情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空气环境应急监测,按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十五)负责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配合自治区开展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六)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配合自治区研究提出区域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在我市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则、重要政策、重要机制等研究工作。

二、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举报生态环境问题事项,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电话举报:钦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生态环境部门12369投诉举报热线。

(二)来信来访地址:广西钦州市富民路28号,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邮编:535000。

我局接到举报后,将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对属于本级职权范围内的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涉及其他机关、单位或者其相关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职能转送相关机关、单位处理。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