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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钦环责改字〔2023〕15号

发布日期: 2023-04-20 10:15

广西恒久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MA5KAK6T9F

法定代表人:陈良明 

地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龙泾大道3号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9日对你公司位于钦州港龙泾大道消防站旁拌合站进行现场检查(勘察),发现你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与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混凝土拌合与运输服务合同后,该拌合站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一)2023年4月9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你公司位于钦州港龙泾大道消防站旁拌合站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2023年4月9日,广西恒久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与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混凝土拌合与运输服务合同1份,证明你公司具备主体资格。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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