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融和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2MA5PMGHT8U
法定代表人:黄威
地址:钦州市东场镇白木村麻兰沙头田林班21小班82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勘察),发现你公司猪场建设项目未按照环评批复文件要求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部分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建设、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于2022年10月开始投入生猪养殖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一、2023年5月6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现场检查照片8张;2023年6月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黄自昆),证明你公司猪场建设项目未按照环评批复文件要求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部分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建设、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于2022年10月开始投入生猪养殖生产。
二、2023年5月6日,钦州融和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2023年6月8日提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具备主体资格。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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