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检查事项 | 行政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内容 | 行政检查依据 | 备注 |
| 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重点污染源执法监测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2.【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自治区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监测数据库,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预警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环境监测活动,运行监测数据库,并依法监督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活动。 | ||
|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实施、污染源监控设施、环境安全隐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
|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实施、污染源监控设施、环境安全隐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 |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 | ||
|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实施、污染源监控设施、环境安全隐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
|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实施、污染源监控设施、环境安全隐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 ||
|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实施、污染源监控设施、环境安全隐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
|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实施、污染源监控设施、环境安全隐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 ||
|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实施、污染源监控设施、环境安全隐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 ||
|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实施、污染源监控设施、环境安全隐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8.【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
|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实施、污染源监控设施、环境安全隐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9.【行政法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3号公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进行调查和取证;(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五)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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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实施、污染源监控设施、环境安全隐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0.【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 ||
|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实施、污染源监控设施、环境安全隐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 11.【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1号公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 ||
|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实施、污染源监控设施、环境安全隐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12.【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 ||
|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实施、污染源监控设施、环境安全隐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13.【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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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实施、污染源监控设施、环境安全隐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1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7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
|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实施、污染源监控设施、环境安全隐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拆船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并主管港区水域外的岸边拆船环境保护工作 | 15.【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国发[1988]31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拆船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并主管港区水域外的岸边拆船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有权对拆船单位的拆船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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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实施、污染源监控设施、环境安全隐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16.【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 ||
|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实施、污染源监控设施、环境安全隐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 | 17.【部门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 ||
|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实施、污染源监控设施、环境安全隐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报,依法查处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 | 18.【部门规章】《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2021年12月11日发布)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报,依法查处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鼓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展监督检查。 | ||
|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实施、污染源监控设施、环境安全隐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排污者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排污者进行跟踪检查 | 19.【部门规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2014年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二十条:排污者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排污者进行跟踪检查。 | ||
|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实施、污染源监控设施、环境安全隐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 20.【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环境保护部令19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第五条: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相结合,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 ||
|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实施、污染源监控设施、环境安全隐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 21.【部门规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公开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 | ||
|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实施、污染源监控设施、环境安全隐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22.【部门规章】《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17号)第三十九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新化学物质监管通知的要求,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检查规范,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生产或者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即时性或者累积性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责令生产者、加工使用者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危险,并将有关情况逐级报告至环境保护部。 | ||
|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实施、污染源监控设施、环境安全隐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23.【部门规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单位定期报告电子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抽查和监测一年不得少于一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不符合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时条件、情节轻微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经及时整改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 ||
|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实施、污染源监控设施、环境安全隐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执法检查 | 24.【部门规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执法检查内容,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违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规定行为的,可以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后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
|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实施、污染源监控设施、环境安全隐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对管辖范围内的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25.【部门规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32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反馈被检查单位。 | ||
|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实施、污染源监控设施、环境安全隐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 26.【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二)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 | ||
|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实施、污染源监控设施、环境安全隐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 | 27.【部门规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第十一条: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 | ||
|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实施、污染源监控设施、环境安全隐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对管辖范围内产生尾矿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 28.【部门规章】《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1992年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1号公布,1999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6号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产生尾矿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企业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
|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实施、污染源监控设施、环境安全隐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29.【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2021年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修改)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书面的现场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由检查人员签字或检查单位盖章后交被检查单位,并由被检查单位存档备案。 | ||
|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实施、污染源监控设施、环境安全隐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质量进行审核和检查 | 30.【部门规章】《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9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公布)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质量进行审核和检查。 | ||
|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实施、污染源监控设施、环境安全隐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的环境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 | 3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的环境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 | ||
|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实施、污染源监控设施、环境安全隐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3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9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现场监测、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采集样品;(三)责令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停止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四)查封、扣押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 ||
|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实施、污染源监控设施、环境安全隐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 3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1月18日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妨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
|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实施、污染源监控设施、环境安全隐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 | 3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 ||
|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实施、污染源监控设施、环境安全隐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对突发事件隐患排查及其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35.【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3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隐患排查及其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组织开展综合治理。 | ||
|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实施、污染源监控设施、环境安全隐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 | 36.【部门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 ||
|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实施、污染源监控设施、环境安全隐患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 | 37.【部门规章】《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第八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承担第七条所列全部或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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