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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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钦市环罚〔2026〕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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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 |
叶明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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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4507**********3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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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对车牌号为桂NC7696的重型自卸货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机动车温度传感器加装有4-5cm螺母,垫高后的温度传感器无法准确感应排气筒温度,导致车辆无法正常控制尿素分解排放尾气中的氮氧化物。经查实,当事人是该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为减少尿素使用成本非法加装螺母垫高温度传感器,当事人存在擅自更改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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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修保养,保持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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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贰拾捌元整(¥52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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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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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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