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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钦市环罚〔2026〕44号

发布日期: 2026-04-01 13:05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钦市环罚〔202644

当事人姓名

叶明仁

公民身份号码

4507**********3913

主要违法事实

20251219日,执法人员对车牌号为桂NC7696的重型自卸货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机动车温度传感器加装有4-5cm螺母,垫高后的温度传感器无法准确感应排气筒温度,导致车辆无法正常控制尿素分解排放尾气中的氮氧化物。经查实,当事人是该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为减少尿素使用成本非法加装螺母垫高温度传感器,当事人存在擅自更改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修保养,保持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污染控制装置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结果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贰拾捌元整(¥528.00元)。

处罚机关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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