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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钦市环罚〔2026〕43号

发布日期: 2026-04-01 09:45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钦市环罚〔202643

当事人名称

广西汇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704330743499U

法定代表人

彭慧

主要违法事实

20251226日,执法人员对车牌号为桂ND1085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机动车的温度传感器已断开,无法感应排气筒温度,导致车辆无法正常控制尿素分解排放尾气中的氮氧化物。经查实,当事人为减少尿素使用成本,自202512日受让该机动车以来,在明知温度传感器断开的情况下持续使用该机动车作业,车辆污染控制装置无法正常工作,存在闲置、擅自更改污染控制装置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修保养,保持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污染控制装置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八十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结果

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肆拾壹元整(¥641.00元)。

处罚机关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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