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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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钦市环罚〔2026〕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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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
钦州市钰龙码头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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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00747990006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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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武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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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12月27日-2026年1月9日,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03年4月25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码头、仓储等经营活动,建有1个2000吨级的散杂货码头。2025年12月27日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期间,我局对当事人的码头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在进行水泥装载作业,码头南侧有2辆水泥罐车正在向靠泊船只泵送水泥,其中1根水泥接管接口处未封堵,大量粉尘从接口处喷出,且零七堆场有部分石油焦露天堆放,作业现场未落实喷淋、覆盖等抑尘措施,地面有大量积尘,扬尘污染严重。当事人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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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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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
1.责令改正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零柒佰叁拾柒元整(¥1073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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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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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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