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钦市环罚〔2026〕38号 |
|
当事人名称 |
浦北县兴发纸业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22664808846Y |
|
法定代表人 |
胡上会 |
|
主要违法事实 |
钦州市浦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2日-2026年1月21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08年5月8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纸品生产与销售,根据当事人于2015年6月8日取得的《钦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浦北县兴发纸业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再生高档纸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钦环审〔2015〕56号),当事人的生产废水需经“絮凝气浮+生物接触氧化”工艺处理达标后通过废水排放口(编号:DW001)排出厂外,并通过管道排入河流。当事人已按照《排污许可证》(编号:91450722664808846Y001P)要求,在废水排放口(编号:DW001)安装废水自动监测设备,该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已通过验收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经查实,2025年10月11日、12日、13日、15日当事人废水排放口(编号:DW001)处生产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分别为95.7767mg/L、131.3449mg/L、129.7994mg/L、109.8237mg/L,分别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表2规定的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90mg/L)6%、46%、44%、22%。当事人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结果 |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
|
处罚机关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3月25日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