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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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钦市环罚〔2026〕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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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
广西海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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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02MACG8BNW5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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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梁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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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6日至2026年1月23日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租用广西鼎韬新材料有限公司项目用地,独立经营石英砂破碎水洗生产线,该生产线建设有破碎机、振动筛、洗砂机、压滤机等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艺为:以石英原矿为原料,经破碎、振动筛分、清洗、脱水等工序制得成品(水洗石英砂),洗砂过程产生的淤泥经压滤机压滤成泥饼。2025年12月16日现场检查时,当天处于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响应期间,该公司石英矿原料、水洗石英砂产品和泥饼等物料在厂内露天堆放,未设置围挡,也未采取其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经查实,该公司2025年12月16日露天堆放的石英矿原料约1300吨,水洗石英砂约700吨,以及泥饼约200吨,以上三种物料占地面积约400平方米。该公司存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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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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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玖佰玖拾柒元整(¥1299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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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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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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