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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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钦市环罚〔2026〕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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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
钦州市钦州港万鑫生态农牧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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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04MA5L54BY1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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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莫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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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根据信访举报线索,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1日至11月19日对钦州市钦州港万鑫生态农牧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建有8栋猪舍,设计规模年存栏商品猪5000头,配套有集污池、黑膜沼气池、黑膜沼液池以及粪污干湿分离设备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于2022年3月31日获得环评批复(钦环审〔2022〕30号),批复要求该公司养殖废水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到黑膜沼液池,通过管线输送至灌溉区进行喷灌,不外排。 2025年11月11日、12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常养殖,养殖场集污池旁的黑色波纹管有明显破损口,管道旁边积存有大量粪污并形成污水沟,污水流经泥沟最终排向大面垌水库,沿途形成多处污水坑,坑内积存大量养殖废水并散发强烈臭味。经查,该黑色波纹管主要用于将猪舍的养殖废水收集到集污池,因黑色波纹管所处位置地势下沉,管道出现破损,养殖废水从破损处排放至外环境。根据现场勘察情况,污水沟冲刷痕迹明显,管道旁及污水沟已堆积大量粪污,说明管道破损及污水外排问题已存在一定时间。该公司对污染防治设施出现的故障未及时进行检查和维修,对污水外排持放任的态度,认定该公司具有主观故意。 经受我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广西边城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集污池西侧污水沟和污水沟下游100米处(污水沟和水库交汇处)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GXBC〔H0〕202511037号《检测报告》显示,2025年11月12日该公司集污池西侧污水沟处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2940mg/L、690mg/L、524mg/L,污水沟下游100米处(污水沟和水库交汇处)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815mg/L、190mg/L、92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化学需氧量400mg/L、氨氮80mg/L、总磷8mg/L)。同时,执法人员将2025年11月12日采的水样送至第三方服务机构苏州国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溯源分析,根据《水质荧光指纹溯源分析报告》(报告编号:2025-SW-146),该公司污水沟下游100米处(污水沟和水库交汇处)水样主要疑似污染源为养殖废水,相似度为95%;污水沟下游100米处(污水沟和水库交汇处)水样与该公司集污池西侧污水沟、集污池水质荧光指纹相似度分别为96%、97%,污染路径为集污池→集污池西侧污水沟→污水沟下游100米处(污水沟和水库交汇处)。 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及第六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的规定,该公司污染防治设施(黑色波纹管)发生故障后未及时进行检查和维修,导致部分养殖废水未经集污池、沼气池以及干湿分离设备等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直排外环境,认定该公司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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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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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贰仟陆佰贰拾伍元整(¥2826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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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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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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