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钦市环罚〔2026〕33号 |
|
当事人名称 |
广西正大天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06MA5QBXU00X |
|
法定代表人 |
李万坤 |
|
主要违法事实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7日至2025年12月5日对广西正大天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属已获得资质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主营环境监测业务。2025年10月27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至9月30日出具的且加盖有CMA章和检验检测专用章的5份《监测报告》(编号:ZDTC/HJ-2025090604、ZDTC/HJ-2025090603、ZDTC/HJ-202505052006、ZDTC/HJ-2025060815、ZDTC/HJ-2025 092201)的原始记录中,烟尘采样报表小票存在不同采样时间的工况体积和标况体积数值一致、氧含量浓度与其他小票记录有明显差异、采样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差与累计采时不一致,以及烟尘采样报表对应的烟气综合测试仪无法查询操作记录等问题,并在该公司办公电脑(设备名:PC-20211218HBHN)上发现有“盛隆母表-副本(2)”的可编辑Word文档。 经调查,该公司在委托企业现场采集10秒至1分钟不等的多次短时采样数据,或使用可以不保存监测记录的设备进行短时采样,或直接在该公司办公场所进行短时采样,之后该公司使用办公电脑的“贴单模板”(如盛隆母表-副本(2))伪造20分钟采样数据,以便使委托企业顺利通过在线设备比对监测。该公司短时采样的行为不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8.3.5中“J.……原则上每点采样时间应不少于3分钟。各点采样时间应相等”的规定。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的规定,该公司通过采集多次短时采样数据,后使用办公电脑的“贴单模板”基于此短时数据伪造20分钟采样数据,并将此作为出具监测报告的原始记录,致使纸质原始记录与监测设备记录的电子储存记录不一致,出具的监测报告数据不具有真实性和准确性。 综上,认定该公司存在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依据 |
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依照法律规定和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结果 |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零陆拾贰元整(¥52062.00元)。 |
|
处罚机关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3月16日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