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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钦市环罚〔2026〕31号

发布日期: 2026-03-16 20:30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钦市环罚〔202631

当事人名称

灵山县上方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721MA5NBX664T

法定代表人

黎昌方

主要违法事实

钦州市灵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51023日至1028日对灵山县上方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从事页岩空心砖生产,建有1条隧道窑,主营年产8000万块页岩空心砖生产项目,配套有布袋除尘设施、循环水池、碱液喷淋脱硫除尘装置以及60米高排气筒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20251023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烟囱有废气排放,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循环水池pH2.1,加碱桶pH2.2。经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广西边城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脱硫塔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20251023日此处二氧化硫、颗粒物折算浓度分别999mg/m3286.3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及其修改单规定的排放限值(二氧化硫、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50mg/m330mg/m3566%854.3%

行政处罚依据

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结果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处罚机关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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