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钦市环罚〔2026〕23号 |
|
当事人名称 |
钦州市福榕建材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02MA5MTX75XX |
|
法定代表人 |
陈国强 |
|
主要违法事实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0日至12月19日对钦州市福榕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页岩空心砖生产销售,建有三烧两烘隧道窑,于2024年1月4日申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50702MA5MTX75XX001R),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并被列入2025年度钦州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经查,该公司配套建设有麻石水膜除尘、双碱法脱硫设施以及15米高烟囱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 2025年10月20日、12月17日两次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均正常运行。经受我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广西边城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根据GXBC〔H0〕202510028《检测报告》显示,2025年10月20日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以及湿度的比对结果均不合格;根据GXBC〔H0〕202512032《检测报告》显示,2025年12月17日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二氧化硫、颗粒物、烟温以及流速的比对结果均不合格。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一)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未按要求开展定期校验或实际水样比对实验,或者执法监测结果中,比对监测认为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的规定,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2025年10月20日、12月17日两次执法监测结果中二氧化硫、颗粒物等指数的比对结果均不合格,认定该公司存在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依据 |
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结果 |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零伍佰伍拾陆元整(¥40556.00元)。 |
|
处罚机关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2月25日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