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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钦市环罚〔2026〕22号

发布日期: 2026-02-25 17:25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钦市环罚〔202622

当事人名称

钦州市福榕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91450702MA5MTX75XX

法定代表人

陈国强

主要违法事实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10201217日对钦州市福榕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页岩空心砖生产销售,建有三烧两烘隧道窑,配套建设有麻石水膜除尘、双碱法脱硫设施以及15米高烟囱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20251020生产时两烧一烘隧道窑正在运行,20251217日生产时一烧两烘隧道窑正在运行,两次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均正常运行。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该公司窑烟囱(排放口编号:DA002)处生产废气进行采样监测,根据GXBCH0202510028《检测报告》显示,20251020日窑烟囱处生产废气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分别为123.6mg/m3719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及其修改单规定的排放限值(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150mg/m3)的312%379%根据GXBCH0202512032《检测报告》显示20251217日窑烟囱处生产废气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分别为106.9mg/m3195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及其修改单规定的排放限值(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150mg/m3)的256%30%

行政处罚依据

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结果

1.限制生产3个月,期间只运行1条焙烧窑;

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玖仟壹佰肆拾元整(¥329140.00元)。

处罚机关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6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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