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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钦市环罚〔2026〕13号

发布日期: 2026-01-23 17:30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钦市环罚〔202613

当事人名称

钦州市大番坡富民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91450702201136342H

法定代表人

林尧官

主要违法事实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923日至1114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于1992112日注册成立,主营年产4000万块空心砖项目,厂内建有2条两烘烧隧道窑等,配套有脱硫除尘塔、脱硫循环池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2025923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经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1#脱硫塔废气排放口(编号:DA001)处进行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编号:环科测字(气)〔2025〕第F-235号)显示此处生产废气的二氧化硫、颗粒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分别为364mg/m3>98.5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其修改单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二氧化硫150mg/m3、颗粒物30mg/m3)的142.67%>228.33%

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结果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处罚机关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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