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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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钦市环罚〔202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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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
广西浦北县领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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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22MAA7A9J87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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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梁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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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8月10日注册成立,建有1条环保检测线,属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26日—2025年6月11日使用加载减速法对桂NV6209、桂NLW928等2辆柴油车进行检测,在被检机动车排放目视可见黑烟的情况下,仍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根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7.5“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 18285和GB 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及《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相关规定,当事人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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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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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肆仟捌佰柒拾贰元整(¥114872.00元)。 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零柒拾贰元整(¥11507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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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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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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