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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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钦市环罚〔202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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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
陆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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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450121xxxxxxxxx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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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南宁市xxxxxxxxx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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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1日至12月16日对陆宁经营的浦北县广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丰建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陆宁经营的广丰建材公司位于大成镇甘子根村委毛竹坪,法定代表人为赵文丰。陆宁于2015年12月17日与毛某共同租赁该公司,后于2017年1月15日收购毛某所持股份,自此全权负责该公司运营。该公司主要从事页岩空心砖生产,建有一条“两烧一烘”隧道窑,并配套建设有喷淋式水膜脱硫除尘器、循环水池及53米高烟囱等污染防治设施。2020年,该公司办理环评手续(钦浦环审〔2020〕51号),批复明确要求焙烧废气须经喷淋式水膜脱硫除尘器处理后,通过53米高烟囱排放。 2025年7月11日现场检查时,广丰建材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隧道窑内正在燃烧,烟囱有废气排放。经查,该公司配套的喷淋式水膜脱硫除尘器未运行,循环水池内的石灰呈静置沉淀状态,水池上层水质清澈,无脱硫作业迹象。隧道窑燃烧产生的烟气经引风机抽取后,未经过脱硫处理设施处理,直接通过脱硫塔与烟囱的连接管道排入烟囱并直排外环境;另有部分生产废气通过废弃管道上一处约2平方米的缺口无组织散排至外环境。 经钦州市浦北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烟道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根据浦环监测(气)字〔2025〕第001号G《监测报告》显示,2025年7月11日此处三次取样中颗粒物折算浓度分别为540mg/m³、285mg/m³、312mg/m³,均值为379mg/m³,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中排放限值(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mg/m³)的1163%。 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的规定,认定陆宁经营的广丰建材公司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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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陆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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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
1.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捌仟肆佰伍拾元整(¥2684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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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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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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