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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钦市环罚〔2025〕96号

发布日期: 2025-12-18 21:45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钦市环罚〔202596

当事人名称

浦北县广丰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722579433496U

法定代表人

赵文丰

主要违法事实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711826日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从事页岩空心砖生产,建有1条两烧一烘隧道窑。2025711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隧道窑处于生产状态,烟气排放口有生产废气排放,现场发现烟气在线监控设备未安装连接,烟囱采样平台处未安装有采样探头等设备。经调查,该公司列入2024年、2025年钦州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安装联网与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应按以下要求实施:(三)新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于当年名录发布后6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和与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平台联网工作,实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的规定,自2024327日公布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以来,执法人员于20253月以浦环责20257号通知提醒该公司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该公司至今未依法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结果

处以罚款人民币佰元整(¥45200.00元)

处罚机关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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