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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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钦市环罚〔2025〕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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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
山东拓能核电检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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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181MA3CFJN54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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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郭新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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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9日-10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18年8月19日注册成立,于2022年6月6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鲁环辐证[01008]),许可种类和范围为使用II类射线装置,有效期至2027年6月5日。经查实,当事人与国投钦州电厂三期3、4号机组项目总承包人山东电力咨询院签订第三方金属检验合同,负责对位于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国投钦州电厂三期3、4号机组项目提供金属检验技术服务。2025年7月12日-8月20日期间,当事人擅自使用属于II类放射源的伽玛放射源进行探伤作业,该II类放射源不在当事人取得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活动的违法行为。由于该项目的金属检验技术服务尚未终结,当事人未取得合同约定的价款,未产生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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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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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陆佰捌拾柒元整(¥1168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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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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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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