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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钦市环罚〔2025〕92号

发布日期: 2025-12-09 17:25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钦市环罚〔202592

当事人名称

广西钦州力顺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70476584458XT

经营者

曾志满

主要违法事实

2025916-109日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2019625日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主要从事汽车整车制造、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制造,登记使用有11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2025916日现场检查当天,当事人正在使用该11辆机械装卸原料及产品。经我局委托广西新桂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该11辆机械排放尾气进行采样检测,202591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表明该11辆机械排放尾气的林格曼黑度(级)分别为:桂NA0305(产品编号:GT0310011.25、桂NA0533(产品编号:1011535311.25、桂NA0534(产品编号:1104217432.0、桂NA0537(产品编号:1203149381.25、桂N00471(产品编号:010358N60001.25、桂NA0536(产品编号:1112634911.50、桂NA0529(产品编号:0904073351.50、桂NA0538(产品编号:1206323851.50、桂NA0532(产品编号:1012589851.5、桂NA0531(产品编号:0912350171.50、桂N00470(产品编号:010358N59991.50;其中5辆机械排放尾气的光吸收系数(m-1)分别为桂NA0305(产品编号:GT0310011.55、桂NA0533(产品编号:1011535313.85、桂NA0534(产品编号:1104217433.27、桂N00471(产品编号:010358N60001.48、桂NA0531(产品编号:0912350175.11,均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判定结果均为不合格。当事人存在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结果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处罚机关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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