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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钦市环罚〔2025〕82号

发布日期: 2025-11-25 17:25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钦市环罚〔202582

当事人名称

灵山县文利镇赖豪养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721MA5NPYABX5

经营者

赖豪

主要违法事实

钦州市灵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5815日至825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建有3栋猪舍,配套建有1个四级沉淀池、1个沼气池以及1套干湿分离机等污染防治设施。2025815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养殖,存栏生猪约2000头,养殖场北面有3个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现场发现当事人养殖废水从3号猪舍排放至1号坑塘,1号坑塘至2号坑塘间有1根白色管道,1号坑塘水位达到一定高度时养殖废水可通过该管道从1号坑塘排放至2号坑塘;养殖场四级沉淀池处安装有1条白色管道,管道连接到3号坑塘,3个坑塘内均存在大量养殖废水,坑塘内水质呈黑色。

经钦州市灵山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当事人3号猪舍废水收集池溢流口、1号坑塘、2号坑塘、3号坑塘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2025815当事人3号猪舍废水收集池溢流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5020mg/L242mg/L140mg/L1号坑塘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5220mg/L1110mg/L310mg/L2号坑塘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1090mg/L561mg/L66.1mg/L3号坑塘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1380mg/L538mg/L68.8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中排放浓度限值(化学需氧量400mg/L、氨氮80mg/L、总磷8mg/L),其中1号坑塘总磷浓度超标系数最高,超过标准的3775%

经调查,当事人北面的3个坑塘由当事人挖掘,并在未做好防渗漏措施的情况下用来存放养殖废水,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塘、井和沟、渠等的规定,认定当事人存在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结果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捌仟柒佰陆拾元整(¥228760.00元)。

处罚机关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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