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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钦州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钦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 环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环发〔2021〕50号

发布日期: 2021-08-24 16:49
 县(区)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

为全面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审计现场检查问题整改,提升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钦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钦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824

 

钦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

环境管理工作方案

 

根据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审计现场检查反馈意见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仍不够规范,现场督查检查发现存在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去向不明、转移过程未执行转移联单、未建立管理台账等环境管理问题为全面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审计现场检查问题整改,提升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明确主要危险废物种类及管理要求

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的种类主要包括废机油、废铅酸蓄电池、废机油格、废机油瓶等危险废物(见附件1),机动车维修单位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应做到:

(一)规范贮存危险废物

贮存场所应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要求建设,并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识。贮存场所地面应进行硬化、防腐、防渗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并采取措施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贮存液态(如废矿物油或含废矿物油废物)或半固态废物的(如油泥)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泄漏液收集设施包括不限于导流沟渠、围堰、托盘、泄漏液收集池等);将冲洗废水纳入危险废物管理配备防止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污染物污染环境的应急物资,如灭火器、沙子、石灰等

按类选择防泄漏的包装方式装载危险废物,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并设置标签,完整填写内容。开口式废铅蓄电池和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应当放置在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防止酸液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废铅蓄电池渗漏的酸液贮存耐酸容器;废矿物油可用桶装或罐装,如油罐、吨桶、200kg油桶等;废机油格、油泥等可用防泄漏的包装桶、包装袋装载,如有内衬的吨袋、胶袋或大口200kg桶装等。

(二)规范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参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账的要求建立管理台账,可适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修改格式,但是应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做好月汇总统计工作,以供相关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调阅(调度)。

(三)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制度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按照《关于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733号)于每年120日前分级分类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申报上年度危险废物有关情况和制定本年度管理计划。年产生危险废物总量10吨及以上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纳入广西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登记和制定管理计划(系统填报请咨询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年产生量10吨以内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具备条件的可纳入广西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登记和制定管理计划,不具备条件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明确管理要求前可通过填写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档等方式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上年度危险废物有关情况和本年度管理计划情况。纳入系统管理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在每月10日前在系统填报上个月危险废物有关情况,未纳入系统管理的企业和个体户按季度填报《机动车维修单位危险废物季度调度表》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备。

(四)加强日常环境管理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及各岗位职责和危险废物产生、流转、贮存及转移等环节环境管理要求;人员流动应做好交接工作。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加强日常环境管理,避免跑、冒、滴、漏造成现场油污横流,及时清理现场泄漏的危险废物,清理过程产生的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二、强化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管理

(一)机动车维修单位转移危险废物前,应核实运输、接收单位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依法签订委托合同,接收单位应是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持证单位,严禁转移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如废旧回收站或个人。

(二)转移联单要求。纳入广西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产废单位转移危险废物填写电子转移联单;未纳入广西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填写纸质转移联单,经营单位录入表格后由生态环境部门导入系统;个体户市内转移可由接收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录入月报登记,跨市转移的使用纸质联单。

(三)纸质联单办理。办理年度申报登记的产废单位持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钦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见附件2,跨市转移附运输单位、接收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向市生态环境局审批与排放科(白石湖附近市民服务中心二楼市生态环境局窗口,联系电话2558869)申领纸质转移联单;转移完成后,一周内将纸质转移联单交回市生态环境局固废与应急科(钦北区富民路28号钦州市生态环境局713办公室,联系电话3233786)。

(四)运输环节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豁免清单规定的,应符合危险废物运输管理有关规定(详情咨询市交通运输局,可由接收单位委托运输)

(五)按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管理的废铅蓄电池等管理应符合《固废法》第六十六条管理规定,生产者应提供向社会公开的以自建或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方案,并详细记录流转情况。

(六)鼓励机动车维修聚集区或所在地片区自行成立行业协会,以自愿为原则委托同一家合法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置,与经营单位合理约定时间定期开展收运工作。

(七)鼓励本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自主建立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收运体系或制定收运工作方案,经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后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已核准经营许可证范围内的危险废物集中收运、处置工作,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持《钦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收运转移联单申领表》及所签订的书面合同统一为已签订合同的机动车维修单位办理转移联单手续(应在合同中约定相应内容);统一收运包含核准经营许可证范围外危险废物的,报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同意后可在市内统一收运、贮存达一定量后由收运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鼓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为机动车维修单位配套定制废机油、废铅酸电池等专用的危险废物收集箱,帮助机动车维修单位做好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工作。

(八)做好收集转运协调服务。各县(区)生态环境局要积极做好辖区机动车维修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转移的协调服务工作,特别对产废量较少维修企业,根据交通维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协助寻找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转运。

三、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

(一)加强汽配城、汽车4S店集聚区的环境管理。各县(区) 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要推动汽配城、汽车4S店所在街道(或管理机构)落实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治污,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加强对汽配城、汽车4S店集聚区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一是对区域内铅酸蓄电池销售单位和涉及机动车维修服务的单位,加强日常检查,重点关注相关危险废物去向,发现有非法转移嫌疑的,及时向所在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二是对进入区域的废旧物资回收商贩,加强宣传、教育、疏导和劝诫,禁止其回收危险废物。三是与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单位进行对接合作,共同做好区域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

(二)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各县(区)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监督检查。要坚持“合法、合情、合理”原则,对于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实际环境污染的,现场告知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到位后可免于处以罚金;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应依法严肃查处。各县(区)生态环境局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远程调阅(调度)机动车维修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或月报(季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台账等方式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单位危险废物去向进行抽查,对于不按时提供调度表、长期没有危险废物转移的机动车维修单位,要重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四、建立联合共管机制

各县(区)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对于不符合环保要求又拒不进行整改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辖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由交通运输部门纳入相关资质管理或考核评级。联合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对无证经营、违法经营等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努力形成部门间联合监管的合力,积极构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协调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两部门要通过联合开展专门培训、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加强维修企业危险废物相关环境管理要求的宣贯告知工作。

各县(区)生态环境局和交通运输局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辖区维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检查企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和危险废物合法合规贮存、转移、处置的落实情况,督促辖区维修企业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认真履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防止各类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切实提升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

 机动车维修行业主要危险废物一览表

 

序号

名称

废物类别

废物代码

危险废物

危险特性

1

废矿物油

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900-201-08

清洗金属零部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煤油、柴油、汽油及其他由石油和煤炼制生产的溶剂油

T,I

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900-214-08

车辆、轮船及其它机械维修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

T,I

2

油漆渣等(喷涂环节产生)

HW12染料、涂料废物

900-252-12

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机溶剂进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T,I

3

废铅蓄电池

HW31含铅废物

900-052-31

废铅蓄电池及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酸液

T,C

4

废石棉刹车片

HW36石棉废物

900-032-36

含有隔膜、热绝缘体等石棉材料的设施保养拆换及车辆制动器衬片的更换产生的石棉废物

T

5

废机油格、废机油瓶、废油漆桶、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等;废过滤棉、废过滤毡、废活性炭(喷涂环节产生)

HW49其他废物

900-041-49

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

T/In

序号

名称

废物类别

废物代码

危险废物

危险特性

6

废电路板

HW49其他废物

900-045-49

废电路板(包括已拆除或未拆除元器件的废弃的铅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汞开关、荧光粉和阴极射线管电路板),及废电路板拆解过程产生的废弃CPU、显卡、声卡、内存、含电解液的电容器、含金等贵金属的连接件

T

7

废尾气净化催化剂

HW50废催化剂

900-049-50

废汽车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净化废催化剂

T

8

废防冻液、废天那水等

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

900-404-06

工业生产中作为清洗剂或、萃取剂、溶剂或反应介质使用后废弃的易燃易爆其他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有机溶剂,包括正己烷、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1,2,4-三甲苯、乙苯、乙醇、异丙醇、乙醚、丙醚、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酸丁酯、苯酚以及在使用前混合的含有一种或多种上述溶剂的混合/调和溶剂

TIR

9

油泥(有隔油池或油水处理设施、泄漏处理产生的油泥

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900-210-08

/水分离设施产生的废油、油泥及废水含油废水处理中隔油、气浮、沉淀等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浮油、浮渣和污泥(不包括废水生化处理污泥)

T,I

     钦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移出人)概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企业法定
代表人及电话

 

联系人及电话

 

二、危险废物接收单位(接受人)概况

单位名称(公章)

 

联系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许可证编号

 

许可证有效期

 

三、拟转移危险废物概况

废物名称

废物

类别

废物代码

主要危险
特性

主要有害
成分

相态

包装方式

废物转移量(吨)

 

 

 

 

 

 

 

 

 

 

 

 

 

 

 

 

运输路线

 

申领联单

数量

 

拟转移时间

            日至            

四、运输单位概况

单位名称(公章)

 

联系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编号

 

许可证有效期

 

我已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污染防治要求;我对本单位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内容不实之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手写):                               日期:



钦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收运转移联单申领表

序号

产废单位名称

拟收运危险废物名称

危险废物代码

拟收运量/吨

拟转移时间

申领联单数量

是否签订合同

1

 

 

 

 

 

 

 

2

 

 

 

 

 

 

 

3

 

 

 

 

 

 

 

4

 

 

 

 

 

 

 

5

 

 

 

 

 

 

 

6

 

 

 

 

 

 

 

7

 

 

 

 

 

 

 

8

 

 

 

 

 

 

 

9

 

 

 

 

 

 

 

经上述产废单位同意并已与上述产废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由我公司负责为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工作办理转移手续;我对本单位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主要负责人(手写加盖公司公章):                               日期: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8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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