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派出机构,市局各相关科室,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2020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随机抽查计划》《2020年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和《钦州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等5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钦州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2020年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3.钦州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随机抽查计划
4.2020年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联合抽查计划
5.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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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 类型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责任 科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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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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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普通污染源(本表所指普通污染源是指危险废物、进口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辐射类污染源以外的污染源) |
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污染源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各派出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牵头,各派出机构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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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固体废物进口加工利用企业 |
行政区内固体废物进口加工利用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各派出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2.《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号)第三十六条3.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风险监管指南〉的通知》(环办〔2012〕147号)。 |
固废与应急科牵头,各派出机构配合 |
|
3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 |
行政区内纳入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并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的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各派出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第二十五条;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110号);《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5年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33号) |
固废与应急科牵头,各派出机构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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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内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各派出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七条 |
固废与应急科牵头,各派出机构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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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
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利用项目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涉及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利用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各派出机构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固废与应急科牵头,市辐射环境监督站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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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
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
在本行政区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各派出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固废与应急科牵头,市辐射环境监督站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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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生态环境局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 |
行政区域内所有运行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各派出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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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生态环境科牵头,各派出机构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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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现场检查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现场检查 |
住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或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各派出机构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 |
审批与排放科牵头,各派出机构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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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环境监测监督检查 |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日常监管 |
行政区内参与政府环境监测服务采购以及从事有关环境质量、污染监控监测工作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各派出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七条 2.《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 3.《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 4.《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 |
固废与应急科牵头,各派出机构配合 |
附件2
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联合部门: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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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联合部门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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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生态环境局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
全市1个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各派出机构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2.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1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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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2.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1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8号) |
注: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责任单位为市生态环境局固废与应急科、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777-3233716。
附件3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随机抽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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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的抽取比例 |
抽查频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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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生态环境局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普通污染源(本表所指普通污染源是指危险废物、进口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辐射类污染源以外的污染源) |
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污染源 |
抽查内容重点包括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应急预案备案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
重点排污单位:50%;非重点排污单位30% |
4次 |
1-2季度,已完成了13家重点企业抽查,完成比例108%;86家非重点企业抽查,完成比例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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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生态环境局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固体废物进口加工利用企业 |
行政区内固体废物进口加工利用企业 |
抽查内容重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法人,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加工利用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情况,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含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经营情况记录制度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季年度报告制度,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清洁生产审核等落实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2.《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号)第三十六条3.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风险监管指南〉的通知》(环办〔2012〕147号)。 |
无 |
/ |
本行政区域内无固体废物进口加工利用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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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生态环境局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 |
行政区内纳入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并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的企业, |
抽查内容重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及环境监测情况,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拆解种类和数量情况,规范拆解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记录制度(原料及产物出入库台帐记录、加工情况记录、销售情况记录、生产报表及相关原始单据等相关资料),视频及信息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生产过程的视频录像监控情况、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日常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等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第二十五条;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110号);《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5年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33号) |
无 |
/ |
本行政区域内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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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生态环境局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
为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
抽查内容重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排污许可证、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企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标识制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及档案管理、危险废物相关培训、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等落实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七条 |
危险废物排污单位100% |
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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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生态环境局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利用项目。 |
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利用项目。 |
抽查内容主要包括环评、验收、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场所退役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利用项目50% |
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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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生态环境局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核技术利用单位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单位 |
抽查内容主要包括环评、验收、“三同时”、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情况、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和备案情况、场所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年度评估报告上报情况、台账建立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和各项制度建立等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
所有核技术利用单位的20% |
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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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生态环境局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 |
行政区域内所有运行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 |
抽查内容重点包括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
所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20% |
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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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生态环境局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监管 |
在本行政区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 |
抽查内容重点为机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等。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二条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30% |
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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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生态环境局 |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日常监管 |
在本行政区内参与政府环境监测服务采购以及从事有关环境质量、污染监控监测工作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
抽查内容重点包括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执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 |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30% |
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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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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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计划编号 |
抽查计划名称 |
抽查任务编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类型(定向或不定向 |
抽查事项类别(一般检查或重点检查) |
联合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牵头部门 |
参与部门 |
抽查对象范围 |
检查主体 |
计划抽取日期 |
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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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由双随机系统生成) |
2020年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双随机”联合抽查实施计划(待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开展) |
(由双随机系统生成)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
定向抽查 |
一般检查 |
(一)经营许可证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二)识别标识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三)管理计划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四)申报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五)转移联单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六)应急预案备案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七)贮存设施情况的检查; (八)利用处置设施情况的检查; (九)运行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十)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2.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1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8号)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区内本行政区内医疗废物处置单位 |
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 |
8月-10月 |
10月 |
附件5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机制,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污染源日常监管、核技术利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和加工利用项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监督检查以及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现场检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日常监管等由生态环境部门监管的市场主体、非市场主体和客体的“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适用本细则。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的其他事项,可参照本细则。
第四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等原则,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对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管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应列入清单;凡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的市场主体,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凡列入清单内监管事项所对应的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均应列入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常居住地、联络人、联系方式、监管责任科室等。市场主体名录库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每年6月、12月,根据市场主体的变动,定期对市场主体名录库进行修订。
第七条 根据我局执法人员名单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领域等内容。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八条 在开展“双随机”抽查前,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査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九条 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的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小于2次。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要加大抽查力度。
第十条 开展抽查工作,由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组成一组一同进行。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当出示执法证并记录在案。开展抽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抽查文书,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抽查中,如需要提取相应市场主体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市场主体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
第十一条 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通报,依法进行处罚,并纳入本系统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做到“惩处一例警示一片”。
第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秩序。
第十四条 随机抽查不代替集中整治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信息是否公开: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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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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