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制度是生态环境源头管控的核心抓手,排污许可证质量与执行报告规范性直接关系污染治理成效。为强化审核工作的专业技术支撑,规范专家履职行为,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专家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结合相关管理经验,现就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与政策依据
(一)出台必要性
为规避排污许可质量审核工作中存在专家遴选标准不统一、履职边界不清晰、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影响审核结果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制度》的出台,旨在通过标准化专家管理流程,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破解审核工作专业化不足、责任追溯难等痛点,既提升审核工作质量与效率,又为企业合规发展提供明确指引,助力生态环境高质量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同推进。
(二)政策依据
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根本遵循,结合钦州市排污许可管理实际需求制定,确保政策的合法性与实操性。
二、核心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与管理架构
《制度》适用于钦州市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执行报告规范性审核相关专家库的组建、维护及专家履职全流程管理。明确钦州市生态环境局为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征集、资格筛选、专家库设立与监督管理;钦州市环境保护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承担专家库日常运营、专家抽取、履职考核、劳务费用支付等具体工作,形成“主管部门统筹+技术机构执行”的高效管理模式,确保管理责任闭环。
(二)专家入库条件与程序
1. 入库条件
严格坚守“品德合格、专业过硬、经验丰富”原则,明确专家需满足:拥护党的领导,恪守职业道德,作风正派;熟悉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行业动态;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职业资格,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3年(有市级及以上审核业绩者优先);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审核工作;无违法违纪、违反职业道德记录,未被列入相关“黑名单”,自愿接受统一管理。
2. 入库程序
采用“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双渠道申报方式,单位推荐需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申报材料经市生态环境局筛选审定后,纳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入库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保障专家队伍质量。
(三)专家权利与义务
1. 专家权利
明确专家享有知情权,可查阅排污单位相关资料及审核要求;享有独立审核权,可不受干预发表专业意见并提出修改建议;按规定获取合理劳务报酬(公职编制专家除外);对审核工作中的不当干预有权拒绝并举报,充分保障专家履职的独立性与积极性。
2. 专家义务
强调专家需秉持科学公正原则,客观出具审核意见并对结果终身负责;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排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时主动申请回避;严守审核过程中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未公开信息;不得收受额外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借审核之名承接相关业务,严禁作出违规承诺。
(四)审核组织与实施流程
1. 专家抽取
采用“编号摇号+随机抽取”方式,根据审核项目的行业类型、污染特征,从专家库对应专业类别中随机抽选专家,每次审核会议一般抽选5名专家,同时预留2名备选专家应对突发情况。抽取结果仅通知入选专家,不向排污单位及其他无关方泄露,从程序上防范人为干预风险。
2. 审核实施
技术中心会前向专家提供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执行报告及审核要点,专家通过会议评审或函审方式开展工作,重点审核材料的合法性、规范性、数据真实性及环保措施可行性,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确保审核意见可追溯、可追责。
(五)监督管理与动态调整
1. 考核机制
建立“单次审核评分+年度综合考核”制度,从专业准确性、履职及时性、公正客观性、保密合规性等维度对专家履职表现进行量化评价,考核结果纳入专家信用档案,作为专家库动态调整的核心依据。
2. 退出与惩戒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支持专家主动申请退出;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身体状况不适宜继续履职或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按程序予以清退。针对违规行为设置阶梯式惩戒:存在审核意见不规范、轻微失职等情形的,予以告诫并暂停使用3-6个月;存在审核不公、泄露秘密、收受不正当利益等严重违规行为的,取消入库资格并公告,5年内不予受理入库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主要特点
(一)精准聚焦核心业务
紧扣排污许可证审核与执行报告规范性审核核心需求,针对性制定专家管理规则,避免“一刀切”,确保政策的实用性与针对性。
(二)程序规范全程透明
从专家入库、随机抽取、审核实施到考核惩戒,全流程明确操作标准与责任主体,构建“准入-使用-考核-退出”的闭环管理体系,保障审核工作公平公正。
(三)权责对等约束有力
既明确专家独立履职、获取报酬等合法权利,又严格界定履职义务与违规责任,实现“权利有保障、义务必履行、违规必追责”,倒逼专家规范履职。
四、施行意义
《制度》的施行,将有效规范排污许可质量审核市场秩序,提升审核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为钦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精准监管提供可靠技术支撑。通过明确审核标准与流程,既减少不必要的审核争议,又从源头防范环境和廉政风险,推动形成“政府监管、专家支撑、企业自律”的良性治理格局,为钦州生态环境高质量保护筑牢制度保障。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4月24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与排放科 0777-2558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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