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是源头防控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的核心制度,技术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与履职规范性直接决定环评报告质量和审批决策科学性。为进一步规范环评技术评审行为,强化专家技术支撑作用,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结合国家相关规定及多地实践经验,现就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与政策依据
(一)出台必要性
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工作中,依然存在专家遴选标准不统一、履职边界不清晰、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影响评审工作的公平性与权威性。《制度》的出台,旨在通过标准化专家管理流程,规范专家执业行为,充分发挥专家库的技术支撑作用,既提升环评审批效率与质量,又优化营商环境,助力项目快速落地与生态环境高质量保护协同推进。
(二)政策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根本遵循,借鉴《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本)》中权责明晰、动态监管的成熟经验,结合钦州市环评管理实际需求制定,确保政策的合法性与实操性。
二、核心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与管理架构
《制度》适用于钦州市环评报告技术评审专家库的组建、维护、使用及专家履职全流程管理,覆盖所有需技术评审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明确钦州市生态环境局为专家库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征集、筛选、入库及监督管理;钦州市市环境保护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承担专家库日常运营、专家抽取、履职考核等具体工作,形成“主管部门统筹+技术机构执行”的高效管理模式。
(二)专家入库条件与程序
1.入库条件
严格遵循“专业适配、品德合格、能力过硬”原则,明确专家需满足:拥护党的领导,恪守职业道德,作风正派;熟悉环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行业动态;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环评工程师资格,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工作;无严重失信、违法违纪或违规评审记录,自愿接受统一管理。
2.入库程序
采用“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双渠道申报方式,单位推荐需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申报材料经市生态环境局遴选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专家纳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入库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三)专家权利与义务
1.专家权利
明确专家享有知情权,可查阅环评报告及项目相关资料;享有独立评审权,可不受干预发表专业意见;按规定获取合理劳务报酬(公职编制专家除外);对评审工作中的不当干预有权拒绝并举报,充分保障专家履职积极性与独立性。
2.专家义务
强调专家需秉持科学公正原则,客观出具评审意见并对结果负责;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项目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时主动申请回避;严守评审过程中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未公开信息;不得收受额外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借评审之名承接业务、推销产品,严禁违规承诺评审结果。
(四)评审组织与实施流程
1.专家抽取
采用“随机抽取+专业匹配”模式,根据项目行业类型、污染特征等,从专家库对应专业类别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评审组,同时预留2名备选专家应对突发情况。抽取结果仅告知入选专家,不向项目相关方泄露,从程序上防范人为干预风险。
2.评审实施
技术中心会前向专家提供环评报告及评审要点,专家通过会议评审或函审方式开展工作,重点审核报告的合法性、规范性、科学性及环保措施可行性,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确保评审意见可追溯、可追责。
(五)监督管理与动态调整
1.考核机制
建立“单次评审评分+年度综合考核”制度,从专业准确性、履职及时性、公正客观性等维度对专家履职表现进行量化评价,考核结果纳入专家信用档案。
2.退出与惩戒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支持专家主动申请退出;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身体状况不适宜继续履职或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按程序予以清退。针对违规行为设置阶梯式惩戒:存在评审意见遗漏一般质量问题、收受小额礼品等情形的,予以警告;存在评审意见遗漏严重质量问题、泄露秘密、多次不公履职等严重违规行为的,取消入库资格并公告,5年内不予受理入库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主要特点
(一)标准从严,专业适配性强
入库条件既对标国家要求,又结合本地产业特点细化专业分类,确保专家专业领域与评审项目精准匹配,提升评审针对性。
(二)权责对等,保障约束并重
既明确专家独立评审、获取报酬等合法权利,又严格界定履职义务与违规责任,实现“权利有保障、义务必履行、违规必追责”。
(三)流程规范,监管全程闭环
从专家入库、随机抽取、评审实施到考核惩戒,全流程明确操作标准,构建“准入-使用-考核-退出”的闭环管理体系,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
四、施行意义
《制度》的施行,将有效规范环评技术评审市场秩序,提升专家评审的专业性与公信力,为钦州市环评审批提供科学可靠的技术支撑。通过明确评审标准与流程,既减少不必要的评审争议,加快项目审批进度,又从源头防范环境风险,推动建设项目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为钦州打造绿色低碳发展新格局筑牢制度保障。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4月24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与排放科0777-2558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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