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派出机构,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工作,加强专家库的日常管理,规范专家审核行为,明确专家权责义务,确保审核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权威性,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专家库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证质量和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
审核专家库管理制度(试行)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中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作用,规范专家的核查行为,提高排污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质量和效率,确保审核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制度适用于钦州市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维护和专家管理。
(二)本制度所称专家,是指入选专家库,并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我局有关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工作的专业人员。
(三)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以下简称“质量审核”)是指专家对钦州市企业填报的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等相关的工作。
(四)质量审核工作安排由钦州市环境保护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负责。
第二条 专家库管理
(一)专家库由我局设立和管理,由我局负责专家征集、资格筛选;由技术中心负责日常管理、考评以及支付专家咨询服务服务费用等工作。
(二)我局为入选专家建立信息档案,实行专家库动态调整管理,并定期公布专家库最新动态。入选专家对所填报档案信息真实性负责,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我局更新。
(三)我局对专家库中的专家电话、住址等私人信息未经本人同意不予公开。
第三条 设立程序
专家库专家采取个人申请或相关单位(大专院校、科研设计院所、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咨询机构等)推荐方式向我局提出申请;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与条件在我局门户网站公布,由单位推荐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经筛选审定后,专家库由我局建立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入选条件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能坚持科学、客观、公正、高效、廉洁履行职责,诚实守信,依法合规。
(二)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排污许可制度有关的法规文件、技术标准等内容。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市级排污许可证和执行报告审核工作3年以上,具有相关业绩者优先。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能履行工作职责,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组的有关工作和活动。
(五)自愿参加专家技术咨询活动,自觉遵守管理制度,接受统一管理。
(六)无违法犯罪、严重违纪以及违反职业道德被解除劳动合同记录。
第五条 申请材料
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入库的专家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专家申请表;
(二)从事专业工作的简历材料;
(三)学历(文化)证书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五)属于单位推荐的还需提供本人所在单位或组织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六条 考核管理
质量审核会后,技术中心根据参会专家在质量审核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考核评分,每次评分结果作为专家年度考核依据,年度考核有一次不合格的取消入选专家库资格。
第七条 退出管理
对于入库的专家不能胜任质量审核工作或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退出专家库。
第八条 专家抽取
(一)技术中心对专家库专家进行编号(专家库名册序号即编号),制成数字号码球,每个数字号码球与专家库名册序号对应代表1名专家(如:数字号码球1代表专家库名册序号1对应的专家,以此类推),以便进行质量审核会议专家的随机抽选。
(二)每次质量审核会议从专家库随机抽选5名专家。
(三)专家抽取方式:由技术中心使用摇号机摇号的方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数字号码球,摇号出来的数字号码球对应的专家即为该次质量审核会议抽选的专家,在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确定。每次摇号多摇出2个备选号码,若抽选中的专家无法参加,则由备选号码对应的专家依次替补参加。
(四)质量审核会议通知对每位选中的专家分别发送,不告知排污单位。
第九条 审核方式
质量审核会议前,技术中心在会议通知上列出需审核的企业名单和内容,参会的专家根据任务分工,对我局提供的排污许可相关资料进行质量审核工作,审核结束出具书面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意见并签字。
第十条 专家权利
专家库的专家在质量审核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排污单位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或其他排污许可证相关技术咨询业务的审核权;
(三)对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提出修改意见权;
(四)有权根据质量审核的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质量审核技术咨询费(有公职编制身份的专家除外);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职责
质量审核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质量审核工作中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有理有据、实事求是的工作守则,独立提供真实、可靠的书面审核意见,并对所发表或出具的意见负责。
(二)参加质量审核的专家与排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的,可能影响质量审核公正性的情况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参加质量审核的专家承诺无上述关系。
(三)严格遵守质量审核的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在质量审核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审核情况。
(四)发现排污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应及时向我局报告情况。
(五)参加质量审核的专家应协助对排污许可证和执行报告申请内容规范性修改内容的复核工作。
(六)参加质量审核的专家应按时到会,如因事不能参加需提前告知我局,以便调整专家;参加质量审核的专家,需在审核意见中明确存在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并对自己的结论负责。
(七)不对排污单位作出与质量审核或审批事项有关的承诺。
(八)参加质量审核的专家不得收取超过有关规定的额外费用、礼品、有价证券或压价购买商品和债券,不在排污单位报销应由私人负担的任何费用,不介绍从事与排污许可证填报有关的业务,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服务费用
提供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技术服务的专家服务费用由我局按规定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处理措施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我局予以告诫,并暂停使用三至六个月;被我局予以二次告诫或者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依法追责。
(一)在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中不认真负责,造成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具有严重质量问题或者重大质量纰漏的,或者不客观、公正履行审核职责的。
(二)参加质量审核的专家收取超过有关规定的额外费用,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三)与建设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核公正、事先知情但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泄露在审核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五)因工作失误受到国家或地方给予处罚的;被投诉,经调查核实专家违法违纪行为属实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质量审核工作两次以上的。
第十四条 服务期限
我局根据需要对专家库专家适时调整,并对专家库进行更新。
第十五条 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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