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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钦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 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4-24 18:20

各派出机构,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环评技术评审专家的管理流程,提升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进一步规范专家行为和专家库的日常管理,明确专家权责义务,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钦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制度(试行)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环评管理中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作用,规范专家的评审行为,提高建设项目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评审工作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本)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

(一)本制度适用于钦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维护和专家的管理;

(二)本制度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我局有关环境影响技术评审工作(以下简称“技术评审”)的专业人员;

(三)技术评审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技术评审、函审、复审、内部审查及环评考核等相关的工作;

(四)技术评审工作安排由钦州市环境保护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负责。

第二  专家库管理

(一)专家库由我局设立和管理,由我局负责评审专家征集、资格筛选;由技术中心负责日常管理、考评以及支付专家咨询服务费用等工作。

(二)技术中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类别、专业及行业对入库专家进行分类管理,建立信息档案并将信息录入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实行专家库动态调整管理,并定期公布专家库最新动态。入库专家对所填报档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技术中心更新。对专家库中的专家电话、住址等私人信息未经本人同意不予公开。

(三)专家库分类管理中,专家组组长原则上应具有丰富经验,长期从事该专业领域工作,且有一定的环评文件编写和技术评审经历,能够充分发挥学术带头作用,对钦州市环境特征、地方环境保护政策较为了解的专家担任。

第三  设立程序

专家库专家采取个人申请或相关单位(大专院校、科研设计院所、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咨询机构等)推荐方向我局提出申请;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与条件在我局网站公布,由单位推荐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经筛选审定后,专家库由我局建立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入选条件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诚实守信,依法合规;

(二)在本专业、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行业的国内外相关情况和动态,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三)熟悉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掌握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和相关要求;

(四)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熟悉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或在相关专业领域有丰富管理经验的退休人员、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事业单位人员等;

(五)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外出踏勘和技术评审工作;

(六)无违法犯罪、严重违纪以及违反职业道德被解除劳动合同记录,无被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列入“黑名单”记录。

第五条  申请材料

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入库的专家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专家申请表;

(二)从事专业工作的简历材料;

(三)学历(文化)、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等证书(复印件);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五)属于单位推荐的还需提供本人所在单位或组织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六条  行业专家

技术评审工作需要的特殊行业、专业专家,经我局领导同意,可以在征求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直接提名为入库专家人选。

第七条  退出管理

对于入库的专家不能胜任技术评审工作或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技术评审专家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退出专家库。

第八条  专家抽取

参加技术评审工作的专家人选,应根据环评文件所对应的专业类别,由技术中心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中随机抽取,在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确定。每次组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审小组的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建设项目复杂或特殊的可酌情增加1-2名专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审工作可由1名专家完成。专家组成员不能有2个(含2个)专家来自同一单位。

第九条  特邀专家

因属于特殊行业的技术评审工作需要特邀专家的,须经我局领导批准后,采用特邀方式直接邀请所需专家。

第十条  评审方式

(一)技术评审采用现场踏勘和技术评审会议的方式进行,是否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由专家及部门代表提出。

(二)技术评审会议通知由技术中心对建设单位和每位专家分别发送,只明确专家人数,不列明专家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技术评审会前由技术中心通过电子邮件将环评文件送达参会的专家进行会议前期工作。

(四)技术评审小组的专家应根据各自领域、行业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积极与其他专家合作,尊重其他不同意见,并达成共识形成技术评审专家组意见。技术评审会议结束后当场出具书面的技术评审专家组意见,并对所出具的意见负责。

第十一条  考核管理

技术评审会后,技术中心根据参会专家在技术评审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考核评分,并将考核结果录入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每次考核结果将作为专家年度考核的依据,年度考核有一次不合格的取消入选专家库资格。

第十二条  专家权利

专家库专家在技术评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环评文件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环评文件或其他环境技术咨询业务的评审权;

(三)对建设项目和规划环境可行性的表决权;

(四)根据技术评审的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技术服务费(有公职编制身份的专家除外);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专家职责

技术评审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技术评审工作中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有理有据、实事求是的工作守则,独立提供真实、可靠的书面评审意见,并对所发表或出具的意见负责。

(二)参加技术评审的专家与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存在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的,可能影响技术评审公正性的情况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技术评审小组的专家承诺无上述关系。

(三)严格遵守技术评审的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在技术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

(四)发现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应及时向技术中心或我局报告。

(五)参加技术评审的专家应对需修改环评文件进行复核。

(六)参加技术评审的专家应按时到会,如因事不能参加需提前告知技术中心,以便调整专家;参加技术评审的专家,需在技术评审意见中明确项目建设或者规划实施从环保角度出发是否可行,是否支持项目建设或者规划实施,并对自己的结论负责。

(七)不得对建设单位、环评机构作出与技术评审或审批事项有关的承诺。

(八)参加技术评审的专家不得收取超过有关规定的额外费用、礼品、有价证券或压价购买商品和债券,不得在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报销应由私人负担的任何费用,不得介绍从事与技术评审项目有关的咨询、材料或设备供应、工程承包等活动,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处理措施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我局予以告诫,并暂停使用三至六个月;被我局予以二次告诫或者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依法追责。

(一)在技术评审中不认真负责,或者不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

(二)参加技术评审的专家收取超过有关规定的额外费用,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三)与建设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技术评审公正、事先知情但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泄露在技术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五)因工作失误受到国家或地方给予处罚的;被投诉,经调查核实专家违法违纪行为属实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技术评审工作两次以上的。

第十五条  服务费用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审专家咨询费用由我局按规定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服务期限

我局根据需要对专家库专家适时调整,并对专家库进行更新。

   第十七条  法律责任

专家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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