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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钦州市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0-19 18:55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19

钦州市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

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秋冬季是我大气污染天气高发、频发期,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会议要求认真落实好自治区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关于全力做好第一届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简称“学青会”)赛事期间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工作的部署,深入打蓝天保卫战,减少秋冬季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消除重污染天气,推动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力争学青会赛事期间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全力冲刺完成2023自治区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约束性指标任务,并为2024年大气污染攻坚行动开局打下坚实基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实施时间。

2023101日至2024331日。

(二)攻坚目标。

1.学青会赛事期间(11515日),不发生污染天气,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比率100%

2.20231012月,市本级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约束性指标任务,各县(区)完成市本级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约束性指标任务。

3. 202413月,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具体改善目标见附

二、重点任务

(一)全力做好学青会大气环境质量保障。

115—15日为赛时保障期,实施赛事举办地分区管理。我市划为重点防控区,与主会场举办地南宁市及周边设区市(防城港、贵港、来宾等)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应对工作,南宁市预报出现污染天气时,我市同时启动污染应急应对工作。加强赛时大气污染物减排。已具备超低排放能力的火电、水泥等重点行业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按超低排放标准排放。各县(区)应鼓励和引导企业提前安排生产、车辆调配和设备检维修计划,采取错峰生产、错时生产、清洁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鼓励绿色出行和运输,除执法执勤、赛事保障用车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原则上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运输车辆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五排放标准的货车。(牵头单位:生态环境。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二)狠抓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

强化秸秆禁烧管控。深入推进秸秆禁烧管控,完善市、县、乡(镇)、村四级全覆盖网格化禁烧监管体系,落实网格员管理 制度,强化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实行清单式责任管理。严格落实地方秸秆禁烧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和奖补制度,充分利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先进技术,强化不利气象条件下监管执法,对秸秆焚烧问题突出诱发重污染天气的,严肃追责问责。重点开展秋收春耕、甘蔗榨季期间秸秆禁烧专项巡查,紧盯收工时、上半夜、降雨前、播种前等重要时间节点, 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科学有序疏导,依法处罚露天违法焚烧秸秆行为,并通过电视台、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曝光。加强禁烧区露天秸秆烧管控,确保卫星遥感监控火点数同比下降。在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停止炼山,严防因山火造城市环境空气污染。(牵头单位:生态环境。配合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林业局等按职责负责。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强化蔗叶离田及综合利用。甘蔗种植面积较大的灵山县陆屋镇、钦南区久隆镇、钦北区平吉镇等重点乡镇,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榨季蔗叶离田及综合利用实施计划,加快培育、引进蔗叶离田利用主体,构建完善蔗叶收储运用体系,禁烧重点区域蔗叶离田利用工作要取得积极进展(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负责。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因地制宜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按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加快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钦政办〔2022 17号)要求, 各县根据辖区农作物品种、综合利用水平、产业现状,围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离田利用目标,优化秸秆利用产业发展布局,培育秸秆利用主体,因地制宜推广、应用秸秆资源化利用成熟模式技术。以县(区)为单位统筹构建秸秆收储平台,按照合理半径规划建设秸秆收储点,完善收储运网络体系,提升秆离田收储覆盖面。(牵头单位:农业农村。配合单位: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科技局等按职责负责。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持续开展简易低效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设施清理整治。202310月底前,基本完成易低效VOCs治理设施技术升级改造工作,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最迟在相关设备下次停车(工)大修期间完成整治。开展已完成整改问题回头看复核,确保问题整改到位。(牵头单位:生态环境。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整治。全面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持续排查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情况,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列入整治问题清单,制定计划,202312月底前完成问题整治。加强重点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监管,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抽检,有效控制无组织逸散,202312月底前,完成1轮次石化企业LDAR工作情况检查。(牵头单位:生态环境。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开展含VOCs原辅材料达标情况联合检查。严格执行涂料、 油墨、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至少开展1轮次多部门联合执法,强化相关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环节VOCs 含量限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臭氧高发季节加大检测频次,曝光不合格产品并追溯其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企业,依法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钦州海关等按职责负责。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动中央大气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顺利开展,实行月调度制度。组织核查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相关企业(单位是否已制定并组织实施超低排放改造计划。(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负责。责任单位: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城市面源精细化管控。

严格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工作,严格按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8101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钦政通〔20212号)要求,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的责任和监管要求,紧盯重点时段(春节、元宵节)和重点区域(庙宇、祠堂、城中村、河岸、禁放区和限放区交界处),强化执管控,加大对违法违规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型群众性活动确需开展有组织烟花爆竹燃放的县(区),依法报同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评估后编制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并将评估意见和应急工作方案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春节期间,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确需举办民俗节庆活动县(区)提前开展应急工作,确保不发生重污染天气。(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负责。配合单位:市应急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强化扬尘精细化管控。督促各类施工工地做到六个百分百扬尘管控措施,确保运输车辆不带泥上路。积极推进建成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城市可实现机械化清扫道路机扫率达到70%以上。充分利用工地扬尘污染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对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及时处理,实现扬尘污染全方位管控。规范工业企业、铁路公路货运站、港口码头物料装卸、贮存环节及物料堆场扬尘,釆取有效防尘措施。攻坚期间,强化扬尘防控措施,实现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同比下降。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灵山县和浦北县要加强扬尘管控,大幅提升扬尘精细化防控水平。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等按职责负责。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十支队等按职责负责。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开展餐饮行业专项治理。深入开展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油烟问题整治,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加强油烟扰民源头控制。加大餐饮单位油烟违规排放、超标排放执法检查力度依法督促餐饮单位规范安装、运行和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组织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蜂窝煤清零行动,重点检查粉店、烧烤店、流动摊点等。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市城管执法局等按职责负责。配合单位: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五)全面开展大气移动源综合整治。

加强机动车辆污染排放管理。开展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抽查核验,重点从环保信息公开、污染控制装置一致性以及污染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等方面开展抽查核验,202312月底前配合自治区完成年度本地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一致性核查。利用广西机动车排放检验三级联网系统、广西机动车遥感黑烟监测执法监管平台系统,对机动车开展全方位的排放监控。强化在用柴油车监管,组织开展重型货车路检路查, 202312月底前,针对货运场站、码头、物流园区、客运站等大宗物料生产运输场,完成1次重型货车入户检查。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釆用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对比、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存在违法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严格落实《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计划》,2023 12月底前,完成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增长指标任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负责。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持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更新调查,做到应登尽登,确保编码登记的工程机械数量不少于已销售数量且数据误差率不超过2%加大力度,力争登记数量同比上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以施工工地、码头、物流园区等为重点,开展入户抽测,依法处理使用不达标工程机械的违法违规行为,基本消除工程机械冒黑烟现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负责。配合单位: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十支队,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等按职责负责。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推进油品VOCs综合管控。202312月底前至少开展1油品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工作,确保达标排放;污染预警期间,不定时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抽查。202411日起,具有万吨级以上油品泊位的码头、现有8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按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开展油气回收治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负责。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钦州海事局、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十支队,中国石油广西石化公司、中国石化钦州分公司等按职责负责。责任单位: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积极应对污染天气。

提高污染预警预报能力。严密监测天气变化,在污染天气过程期间,科学精准高效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污染物监测,综合运用网格化监测、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便携式大气污染物快速检测等方法,精准识别污染源,提升城市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加强大气污染预警预报,在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和技术帮扶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分析我市污染天气情况,提高预测预报准确率,科学应对污染天气。(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等按职责负责。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强化联防联控。强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根据实际加强行政区域内城市间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交界地区相关县要积极开展联防联控。完善自治区污染天气应对三级预案体系,规范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加强应急减排清单标准化管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第一届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钦州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方案》(钦环202315)要求,加强学青会空气质量保障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纳入日常管理,实时跟踪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树立底线思维,梳理各项任务目标,制定针对性措施, 逐条逐项分析落实及完成情况,建立台账,挂图作战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压实责任,层层抓落实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强化部门协同,形成攻坚合力。主要任务纳入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定期调度,各有关部门每月27日前将本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二)严格考核问责。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 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在超额完成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情况下,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予以绩效考核加分。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的,将开展专项督查对污染天气应对不力、未完成攻坚目标,将采取书面通报、预警、约谈、问责等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保障资金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重点治污项目和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重点保障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洁设施配备、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测等投入。多源筹资,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优先支持制糖企业开展包干处理禁烧重点区域蔗叶试点工作。对符合中央生态环境资金使用方向的环保治理、改造等项目积极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库申报。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污染攻坚行动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传和发布相关攻坚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的良好氛围。

表:各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241—3

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2413月)

名称

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微克/立方米

重污染天数比率(%

自贸区

钦州港片区

94.4

35.0

0.0

灵山县

94.4

35.0

0.0

浦北县

94.4

35.0

0.0

钦南区

94.4

35.0

0.0

钦北区

94.4

35.0

0.0

全市

94.4

35.0

0.0

备注:钦南区、钦北区以中心城区3个空气自动监测站平均数据核算,其他县(区)以辖区内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核算

(此页无正文)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101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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