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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灵山宏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8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市环罚〔2024〕22号),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肆仟贰佰元整(¥134200.00元),你公司尚未履行罚款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你公司预留的地址及手机号码,执法人员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于2026年1月29日邮寄《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钦环催字〔2026〕5号)亦未能成功派送,导致我局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执法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钦环催字〔2025〕5号)。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缴款人民币壹拾叁万肆仟贰佰元整(¥134200.00元)。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钦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限你公司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钦州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钦环催字〔2025〕5号),逾期视为送达。
地址:钦州市钦北区富民路28号钦州市生态环境局607室;
邮政编码:535000;
联系人及电话:李红梅,0777-2828836。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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