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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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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钦市环罚〔2026〕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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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
广西明城新材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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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02MAD5FA4J5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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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胡士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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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5日至2026年3月10日对广西明城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7月建成年产80万吨高纯石英砂项目,建有1条半成品石英砂生产线,年产半成品石英砂约80万吨、尾矿约12万吨、铁砂约2万吨;配套有1个约2000立方米循环水池和1间危废暂存间。该公司于2024年4月8日获得环评批复(钦环审〔2024〕36号),批复要求该公司露天堆放的原料须采取密目网覆盖、定期洒水降尘、非工作面设置围挡等措施。2025年11月25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厂内石英矿原料大多呈露天堆放状态,部分半成品铁砂也露天堆放,露天堆放的物料均未设置围挡,也未采取其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经查实,该公司2025年11月25日露天堆放的原料、半成品等物料占地面积约300平方米。该公司存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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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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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肆佰玖拾捌元整(¥1149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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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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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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