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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钦市环罚〔2026〕53号

2026-04-07 13:05     来源: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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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钦市环罚〔202653

当事人名称

苏崇洋

公民身份号码

4507xxxxxxxxxxxx32

住址

广西xxxxxxxxxxxx43

主要违法事实

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51226日至2026120日对苏崇洋进行调查。20251226日现场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桂ND036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钦州保税港区钦州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停车场装货,该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污染控制装置存在改装现象,温度传感器加装有螺母垫高。经查实,苏崇洋是该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产权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自受让桂ND0361重型半挂牵引车就发现温度传感器加装有螺母垫高,但为了减少尿素使用成本一直未对已加装螺母的温度传感器进行维修保养,使温度传感器不能准确感应排气筒温度,从而导致车辆无法正常控制尿素分解排放尾气中的氮氧化物。苏崇洋作为桂ND0361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未保持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自车辆受让后,对已改装的污染控制装置未及时维修并一直使用该车辆,存在闲置、擅自更改污染控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修保养,保持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结果

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壹拾伍元整(¥615.00)。

处罚机关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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