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钦市环罚〔2026〕51号 |
|
当事人名称 |
广西明城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02MAD5FA4J5R |
|
法定代表人 |
胡士青 |
|
主要违法事实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5日至2026年3月10日对广西明城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7月建成年产80万吨高纯石英砂项目,建有半成品石英砂生产线1条,年产半成品石英砂约80万吨、尾矿约12万吨、铁砂约2万吨,配套有1个约2000立方米循环水池和1间危废暂存间。生产工艺为:以石英原矿为原料,经破碎、湿法球磨、筛分、脱水等工序制得成品,生产过程产生的淤泥经板框压滤机压滤成泥饼。该公司于2024年4月8日获得环评批复(钦环审〔2024〕36号),批复要求该公司固体废物泥饼须在尾泥库暂存,定期外售砖厂。 2025年11月25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厂区东面坑塘内倾倒有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泥饼,该倾倒地未采取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导致雨水冲刷时泥饼发生流失、渗漏。经查实,2024年7月该公司因尾泥库容量不足,擅自将泥饼倾倒在厂区东面空地上,因未采取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堆放的泥饼受雨水冲刷后发生坍塌并流失到东面厂界边坡,流失的泥饼约有1800吨。另查实处置该泥饼的费用为32400元,未产生违法所得。该公司存在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渗漏的环境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依据 |
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结果 |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贰佰玖拾元整(¥119290.00)。 |
|
处罚机关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4月7日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