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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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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钦市环罚〔2026〕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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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
灵山县文利镇一一五养殖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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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721MA5Q8ED63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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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杨自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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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6日至2026年1月22日对灵山县文利镇一一五养殖场进行调查,发现该养殖场于2020年开始建设,2021年完成建设,建有6栋猪舍,配套有固液分离机、储存池、化粪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经调查,该养殖场经营者与陆崇萍于2023年6月与养殖场前任经营者及黄庆松等股东签订租赁合同,且养殖场经营者杨自全与陆崇萍约定由杨自全负责养殖场日常管理、人员招聘等事宜,并于2024年8月29日变更经营者为杨自全,杨自全在原有养殖场地、设施设备等基础上,以灵山县文利镇一一五养殖场名义对外经营。 2025年9月26日现场检查时,该养殖场正在养殖,存栏生猪4800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经查实,该养殖场于2024年10月6日购入猪苗4850头,2025年4月15日出售肉猪4800头,2025年6月29日购入4800头猪苗,2025年12月10-29日出售肉猪4725头,该养殖场2025年1月至12月期间年出栏生猪9525头,超过年出栏生猪5000头的养殖规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畜牧业03”中“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存栏生猪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项目类别,该养殖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依法须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该养殖场在2025年1月至12月期间年出栏生猪9525头,超过年出栏生猪5000头的养殖规模,属于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于2025年1月超规模养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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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该养殖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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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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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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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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