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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钦市环罚〔2026〕29号

2026-03-06 14:45     来源: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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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钦市环罚〔202629

当事人名称

灵山县文利镇一一五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721MA5Q8ED63X

经营者

杨自全

主要违法事实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926日至2026122灵山县文利镇一一五养殖场进行调查,发现该养殖场于2020年开始建设,2021年完成建设,建有6栋猪舍,配套有固液分离机、储存池、化粪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经调查,该养殖场经营者与陆崇萍于20236月与养殖场前任经营者及黄庆松等股东签订租赁合同,且养殖场经营者杨自全与陆崇萍约定由杨自全负责养殖场日常管理、人员招聘等事宜,并于2024829日变更经营者为杨自全,杨自全在原有养殖场地、设施设备等基础上,以灵山县文利镇一一五养殖场名义对外经营。

2025926日现场检查时,该养殖场正在养殖,存栏生猪4800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经查实,该养殖场于2024106日购入猪苗4850头,2025415日出售肉猪4800头,2025629日购入4800头猪苗,20251210-29日出售肉猪4725头,该养殖场20251月至12月期间年出栏生猪9525头,超过年出栏生猪5000头的养殖规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畜牧业03”中“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存栏生猪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项目类别,该养殖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报告批复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该养殖场20251月至12月期间年出栏生猪9525头,超过年出栏生猪5000头的养殖规模,属于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于20251超规模养殖

行政处罚依据

该养殖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结果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处罚机关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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