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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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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钦市环罚〔2026〕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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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
灵山县灵城镇新星砖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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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21559406036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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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晓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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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钦州市灵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0日至10月26日对灵山县灵城镇新星砖厂进行调查,发现该砖厂从事页岩空心砖生产,建有3条隧道窑(其中1条烘干窑、2条焙烧窑),主营年产8000万块页岩空心砖生产项目,配套有布袋除尘设施、循环水池、湿式脱硫除尘系统以及50米高排气筒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2025年10月20日现场检查时,该砖厂正在生产,每天生产6-7万块砖,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烟囱有废气排放,在线监控设备显示颗粒物浓度高。经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广西华投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砖厂脱硫塔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2)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2025年10月20日此处生产废气的颗粒物基准排放浓度为242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mg/m3)的7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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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该砖厂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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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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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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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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