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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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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钦市环罚〔2026〕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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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
广西灵山隆源农牧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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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21MA5QDET03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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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梁作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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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钦州市灵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9日至11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4月7日注册成立,建有2栋猪舍,配套建有1个储存池、1个黑膜袋、1套固液分离机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模为年出栏生猪4800头。2025年9月29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于9月2日将存栏的2170头生猪全部出售,工人清洗栏舍产生的废水流入雨水沟后通过雨水和猪饮水排口排入山沟,山沟内废水呈灰褐色,水面漂浮有白色泡沫,并伴有腥臭味。经钦州市灵山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当事人雨水和猪饮水排口处进行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灵监(水)字〔2025〕173号)显示,2025年9月29日此处生产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总磷浓度分别为540mg/L、10.3mg/L,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化学需氧量400mg/L、总磷8.0mg/L)35%、28.75%。当事人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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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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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柒仟元整(¥127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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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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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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