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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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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钦市环罚〔2026〕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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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
钦州卓达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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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03MA7FW5PHX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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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迎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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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2日至11月13日对钦州卓达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年产1500吨木炭项目,以果木枝为原料,经烘干、炭化等工序制得木炭,实际建设炭化炉19个,配套建设有喷淋塔、静电除尘器、热风炉以及15米高烟囱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该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获得环评批复(钦环审〔2022〕58号),批复要求炭化炉废气经采用低氮燃烧的热风炉燃烧后,引至采用双碱法脱硫的喷淋塔+湿式静电除尘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2025年10月22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7个炭化炉正在生产,喷淋塔和静电除尘器正在运行,热风炉未运行,正在生产的炭化炉产生的废气未能有效收集到烟道而直接向外环境排放。经查,该公司因2025年10月初台风天气,厂棚被吹歪,烟道收集口和炭化炉烟囱错位,且该公司在发现废气未能有效收集后仍继续生产而未及时整改,导致生产时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外环境,另查明该公司因2025年10月22日当天地面潮湿擅自停运热风炉,对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持放任态度,具有主观故意。 经第三方服务机构广西华投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焚烧废气排放口以及4号炭化炉烟囱处生产废气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华投(环监)[2025]第1031-1号《监测报告》显示,2025年10月22日该公司焚烧废气排放口(DA001)处生产废气中存在大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根据华投(环监)[2025]第1031-2号《监测报告》显示,2025年10月22日该公司4号炭化炉烟囱处生产废气的非甲烷总烃实测浓度为2290mg/m3,颗粒物实测浓度为411mg/m3。 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的规定,该公司在生产时擅自停运热风炉污染防治设施以及炭化炉产生的废气未能有效收集到烟道而直接向外环境排放的行为,认定该公司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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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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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肆佰柒拾伍元整(¥21647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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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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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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