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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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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钦市环罚〔2026〕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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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
钦州金陵农牧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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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00098572962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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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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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11月10日至12月30日,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14年3月24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生猪养殖与销售。根据当事人于2017年11月27日取得的《关于钦州金陵农牧有限公司养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钦环审〔2017〕128号),当事人养猪建设项目生产规模为年出栏商品小猪120000头。 经查实,当事人将该项目分为三期建设,2022年第一、二期工程均建成投产后,该项目实际出栏商品猪数量已达到环评批复的生产规模。2022年10月,当事人开工建设第三期工程,建设内容为新增2栋猪舍,建设期间陆续投入生产,并于2025年1月全部建成,总投资额9955920.05元。当事人在第三期工程建设过程中将建成部分陆续投入生产,2023年出栏商品小猪183113头,2024年出栏商品小猪219945头,2025年1—10月出栏商品小猪198454头,分别超出环评批复生产规模52.6%、83.3%、65.4%。 根据《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规定,生产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属于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动。当事人在该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下,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于2022年10月开工建设第三期工程并持续生产,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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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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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肆佰肆拾肆元整(¥12544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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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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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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