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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钦市环罚〔2026〕11号

2026-01-21 15:20     来源: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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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

书文号

钦市环罚〔202611

当事人名称

广西浦北县金林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91450722788424895H

法定代表人

林河安

主要违法事实

钦州市浦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5827911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2006529日注册成立,配套建有1个储液池、1个沼气池、1套干湿分离机等污染防治设施,2024年出栏生猪6889头,202518月出栏生猪3528头,属于规模养殖场2025827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养殖,储液池西侧埋设有1根暗管并联通至西面300米处的瓦三水库,池内养殖废水正在通过该暗管排入瓦三水库及下游张黄江。经查实,该暗管由当事人于2016年建设,原用于排放曝气处理后的养殖废水,2023年曝气处理设施损坏以来,当事人在未封堵该暗管的情况下持续开展养殖,放任储液池内养殖废水通过该暗管排入瓦三水库及下游张黄江。

钦州市浦北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当事人储液池、废水排入瓦三水库前的检查井、废水排入瓦三水库排口处生产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2025827日当事人储液池养殖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2660mg/L429mg/L112mg/L;废水排入瓦三水库前的检查井养殖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2030mg/L418mg/L115mg/L;废水排入瓦三水库排口养殖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1720mg/L425mg/L98.3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中排放浓度限值(化学需氧量400mg/L、氨氮80mg/L、总磷8mg/L)。

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结果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贰仟零柒拾伍元整(¥292075.00元)。

处罚机关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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