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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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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钦市环罚〔202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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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
钦州市新利木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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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91450703MA5N6WCL5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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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韦义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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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9日至9月28日对钦州市新利木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2025年9月19日现场检查当天该公司正常生产,我局现场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该公司内的装载机(产品编号:G2LY9422529100,机械型号:968,额定功率:76kW)进行尾气采样监测,根据新桂检(尾气)字〔2025〕第591号《检测报告》显示,该装载机尾气的林格曼黑度为1.5,光吸收系数为3.76m-1,均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Ⅱ类标准(林格曼黑度级数1,光吸收系数0.80m-1),判定结果均为不合格。经调查,该装载机由该公司所有并使用,主要用于运输干柴等燃料到锅炉。该公司存在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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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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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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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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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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